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4條
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學者專家、學校及機關 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