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學校評鑑之類別及其項目內容如下:
一、校務評鑑:指對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師資質量、學務輔
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及績效表現等項目所進行之評鑑。但設有專
業群科之學校,應增列實習輔導項目。
二、專業群科評鑑:指對所設專業群科之培育目標、師資、課程、教學、
圖儀設備(設施)、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所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指基於學校發展、轉型、退場或特定目的及需求所進行之
評鑑。
受評鑑學校,其評鑑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於一年內組成輔導小
組至學校實地輔導,並於完成輔導一年內,依原評鑑類別及項目進行追蹤
評鑑:
一、校務評鑑項目有三項列為丙等以下。
二、校務評鑑項目有二項列為丁等。
三、校務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
四、專業群科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
五、單一專業群科評鑑項目有四項列為丙等以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以每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第三款之評鑑
,得視需要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