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4條
本部得委託大學,或其他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 關之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評鑑機構)辦理學校評鑑。

前項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學校評鑑之專業客觀能力,足以進行評鑑項目 設計與分析、評鑑程序與指標研擬及評鑑基準設定,且應具有足夠之評鑑 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制度、足夠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 與會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