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8條
學校得辦理區域合作,並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集學校,由其向該管主管機 關提報實驗計畫及合作契約書。

區域合作學校隸屬不同主管機關時,各校應事先檢具實驗計畫及合作契約 書,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召集學校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