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7條
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實驗教育者,其課程得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 要規定之限制。但課程之排定,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畢(修)業 之條件。

學校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者,其學生學習評量,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 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實驗計畫由學校擬訂學生學習評量之 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