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6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實驗教育之實驗計畫,得召開教育實驗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其餘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具 實務經驗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人 士聘(派)兼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學校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