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5條
學校辦理全部班級之實驗教育者,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人;其附 設辦理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者,全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 過一千人;其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