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4條
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前,應提出實驗計畫,報各該主管機 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動機。

三、目的。

四、對象。

五、期間。

六、地點。

七、方法。

八、範圍。

九、步驟。

十、經費需求。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實驗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十三、終止實驗教育後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