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4條
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前,應提出實驗計畫,報各該主管機 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動機。
三、目的。
四、對象。
五、期間。
六、地點。
七、方法。
八、範圍。
九、步驟。
十、經費需求。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實驗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十三、終止實驗教育後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