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實驗教育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但學生
已成年者,得免經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絕;學生已成年者,得單獨提出申請。
三、學校應主動提供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充足之學習或實驗狀態及結果
等實驗教育資料。
四、實驗對象經評估有違反實驗規範或不符合實驗所需者,得由學校終止
其參與實驗教育,並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教育之過程中,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
齡或家庭背景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六、學校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亦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
或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七、其他各該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