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就下列事項之全部或部分,辦理實驗教 育:
一、學校制度。
二、經營管理。
三、行政組織。
四、課程教學。
五、學生入學。
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七、學生事務及輔導。
八、社區及家長參與。
九、區域及國際合作。
十、雙語課程。
十一、其他依法規規定或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各類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