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就下列事項之全部或部分,辦理實驗教 育:

一、學校制度。

二、經營管理。

三、行政組織。

四、課程教學。

五、學生入學。

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七、學生事務及輔導。

八、社區及家長參與。

九、區域及國際合作。

十、雙語課程。

十一、其他依法規規定或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各類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