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其校名有「實驗 」字樣之學校,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繼續辦理或開始辦理實驗教育; 未繼續辦理或開始辦理者,應變更其學校名稱,並刪除「實驗」二字。

前項繼續辦理或開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六日起,符合第五條所定學生人數及生師比之規定;屆期未符合規定者, 應變更其學校名稱,並刪除「實驗」二字。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學校,始得於校名中冠上「實驗」 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