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3條
各該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之實驗教育,認有違反第三條各款規定之一,影 響實驗對象之權益者,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後,應對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 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辦實驗教育。

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有前項情形損害實驗對象權益時,經訪視評估小組審議 ,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對實驗對象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