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2條
各該主管機關對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得視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經費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著有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 勵。

學校得依經核准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作人員。

學校實驗教育經評定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 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