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0條
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中實驗報告,並於實 驗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其實驗報告及成果報告書,應 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辦理區域合作教育實驗之學校,由召集學校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