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9條
學業成績評量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單一學科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而下學 期成績及格,但學年成績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其學年成績視為及格 ,並以六十分登錄。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 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 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 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 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 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 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