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22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