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21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三十六 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 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