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4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或經測驗及 格者,得採計成績,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公民營事業機 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成績 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得採計成 績,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 、成績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 相關法規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