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1條
學生學年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補考採多 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依 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 優登錄。

學生學年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