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0條
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不及格科目每週教學時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教學時數總 和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二)無任何科目之學年成績零分。

(三)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