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9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 準者,應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由學校定之。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授予 學分,並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並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 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