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4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 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 、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 評量等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