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23條
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 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