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21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 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