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9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