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6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 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