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
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或經測驗及格
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
科目,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
十三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
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
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