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1條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 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 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