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105 年 03 月 01 日)
第9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 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 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基本教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 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依第四條第一項生活輔導組長 及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優先擔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 官分別擔任。

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第四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 。

一般軍訓教官以第一項每週教學十節,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