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105 年 03 月 01 日)
第5條
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 程教學。但因課程需求而擔任教學時,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輔導處(室 )主任比照前條第一項一級單位規定;專任輔導教師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 單位教學組長之規定。

進修部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 四項教學組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