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105 年 03 月 01 日)
第11條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 為其超時教學節數;超時教學節數,應平均分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 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