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105 年 03 月 01 日)
第10條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但輔導處( 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及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時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