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就學費用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
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就讀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就學生資格,進行審核,並造具補助清冊一
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補助人數統計表一式二份
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一月十日前,報各該主管機
關複審及彙總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撥補助經費。
前項就讀學校屬教育部主管者,應由學校依前項規定審核學生資格,並檢
具資料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一月十日前,報教育部核撥補助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