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5條
軍訓教官遷調作業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按遷調資績分高低及當事 人志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遷調: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

二、專案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專案辦理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 島之學校:

(一)因家庭重大變故、行為不當或於現任學校不適任。

(二)於外離島同一地區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且戶籍地不在當地。

(三)因編制員額調整需要。

(四)其他特殊因素。

前項遷調作業規定及資績分基準,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