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2條
軍訓教官職掌如下:

一、推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二、擔任前款相關課程教學或協助教學工作。

三、辦理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相關工作。

四、辦理校園安全維護相關工作。

五、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教育訓練及服勤管理相關工作。

六、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需求,協助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