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14條
實習課程,得分散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實施,或集中在一定期間內實施;其 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一、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 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者,為一學分。

二、校外實習:實習時數達七十二小時者,始得採計為一學分,每學期以 二學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