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10條
校外實習計畫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查通過後,學校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 構簽訂合作契約,並將合作契約連同實習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