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8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人。但審定 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審查期限得延長三十日,以一次為限, 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

同一科目各冊之審查期限,必要時得自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