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6條
申請人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送審書稿應美工完稿,並裝訂成冊。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點。

四、封面使用素面紙張,除標明書名、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 ;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人名、地名、學術名詞、專有名詞等翻譯名詞,經本部、改制 前國立編譯館、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