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4條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

教科用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應重新審定者,依 本部公告之審定期間及實施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