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25條
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者,審定機關應限期令其提出說明; 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