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24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 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並於前述書稿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成書五 套至審定機關備查,版權頁應註明修訂版次及出版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