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21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段規定辦 理,逾期者,應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申請修訂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