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20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 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限十五日 ,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決議種類,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