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 規定編輯之學生課本。

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定科目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