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18條
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內隨時申請辦理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第三年用書起,得於教科用書總頁數二分之一以內之範圍進行修訂 。

二、修訂後之次年及第六年用書,不得申請修訂。

三、以一學年一次為限,屬上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應於每年一月至二月提 出申請;下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七月至八月提出申請。

四、屬上、下學期均得採用之學期用書,應於前款申請修訂期間擇一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