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15條
申請人應自審定之教科用書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 成書五套至審定機關備查。

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封面應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其審定 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