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103 年 01 月 06 日)
第12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 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申復,本部應於收受申復之日起三 十日內,將申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復人及審定機關。

申復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復結果變更原審查決議;申復無理由時, 申請人得依原審查決議重編,並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 三項公告審定期間之限制。經審定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為重編之決議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