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103 年 01 月 03 日)
第9條
學校停辦科、學程,應擬具停辦計畫書,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 理。

前項停辦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三、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

四、學生之安置。

五、教職員權益之處理。

六、課程規劃或班數之調整。

七、設備及設施之處理。

八、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九、預期效益。

十、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