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103 年 01 月 03 日)
第11條
學校申請設立或變更科、學程,經核准者,應將設立或變更後之科、學程 擬招生名額及班級數等相關事項,納入招生資料,依本法及高級中等學校 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招生。